(1)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。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,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,由此造成原告建筑物损坏,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应当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(2).结合本案可以看出,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,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: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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