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行社接待旅游团,是有销售合同和产品规格的;组团社与接团社之间,也是有委托、有确认、有合同关系的。在此基础上层开的整个旅游团的旅游活动,其基本框架和主要细节也都是事先确定的,应该按计划、按合同、按规矩和约定进行。但这并不反对或绝对排斥变化。
①变化的宗旨是宾客至上。例1中换了住宿条件,是团队强烈要求的,虽然未必合乎本次活动的主旨和举办者的初衷,但却照顾了游客生活的特殊需要,与旅游的基本属性及“宾客至上”的基本精神相一致,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作相应调整,无疑是对的。例2中改换用餐,是导游谢某主动建议,积极倡导,并以提取回扣为目的,既违背了办事规则,也违背了导游的职业道德,是必须禁止的。
②作出变化的决定应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和一定的批准权限。例1中的变化由旅游团领队提出,代表了旅游团员的一致意见;旅行社进行了协调与解释,并在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变化的决定,结果是令人满意的。例2中的变化由带团导游私自动议,并“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”,且先承诺“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”,后又宣布因为超过了标准,“需加收少量餐费”。旅游者并不满意改换的餐食,也不需要这种变化,甚至“连呼上当”,此时还要旅游者再花额外的钱,当然会怨声载道了。
③导游因回扣的诱惑,私自增减、变换原定安排,当属严格禁止之列。导游肯定为这些策划好的变化事先找好了一千一万个理由,个个理由都可能会披上华丽的外衣,什么“宣传民族文化”、“品尝地方风味”、“体会风土民情”、“观赏特色艺术”等等,但有两点是实实在在的:一是导游实实在在地拿到了回扣,二是游客实实在在地增加了负担。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导游的积极鼓励和“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”,所有这些,决不是用一句“动机是好的”所能搪塞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