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点】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承担
【详解】(1).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,应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。损害事实的存在,行为的违法性,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。从事件可知,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,所以构成侵权。而在这里,需要强调一点,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。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。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,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,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,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,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30条,《民法通则意见》第148条规定:教唆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,为共同侵权人,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(2).若当地有习惯放养动物,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,应该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27条有关规定: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,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(3).应该由胡某和王某承担主要责任,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。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,《民法通则》第129条规定: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另外,饲养人疏于对饲养物的管理,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。